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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收购爱尔康须遵守中国政府提出的反垄断条件

Novartis Tagged With Anti-monopoly Conditions In China For Alcon Acquisition

2010-08-19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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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道翻译自PharmAsia News, 全球领先的医药新闻刊物——专注于为中国、印度、日本及其他亚太地区生物制药企业管理者提供专业的法规及商业信息服务。 立刻点击此处获得一份来自”PharmAsia News” 独家报道

 

This story is translated from PharmAsia News – the leading regulatory and business publication for global biopharma executives interested in China, India, Japan and the Pacific Rim. Click here to receive a free report (English only) from “PharmAsia News”.

 

Copyright 2010 FDC Reports

香港——从中国政府对并购行为的影响以及依照刚推行了2年的反垄断法对企业施加条件来看,中国政府在处理商务问题上的魄力愈发显现。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政府对诺华拟收购爱尔康(Alcon)大部分股份一事施加了一系列的条件。爱尔康主要是生产并在全球销售眼部护理产品。

 

这将是瑞士历史上最大一次规模的收购。诺华曾于2008年收购了爱尔康25%的股份;今年1月,诺华同意向雀巢公司支付281亿美元再收购爱尔康52%的股份。这样一来,诺华在收购爱尔康一事上总共花费了近500亿美元。2009年,爱尔康的总销售额为65亿美元('The Pink Sheet,' DAILY, Aug. 16, 2010)

 

这次收购引起了全球各地竞争管理机构的关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虽然批准了这笔交易但要求诺华将旗下产品Miochol-E (氯乙酰胆碱)出售给博士伦公司(Bausch & Lomb)Miochol-E是一种用于白内障手术的注射剂,该药占有美国市场2/3的份额,而爱尔康生产的另一种产品占据了该市场另外1/3的份额。

 

欧盟委员会上周也同意了这笔交易,不过要求诺华出售其在欧洲的部分业务,尽管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细节。澳大利亚也是附条件批准了这笔交易,要求诺华将爱尔康生产的用于眼科手术的注射型缩瞳剂出售给博士伦澳大利亚公司(PharmAsia News, Aug. 2, 2010)

 

814日,中国也开出了自己的一系列条件。

 

5年内,诺华不得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一种并购之前的眼科抗感染产品,因为爱尔康已经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此外,中国商务部还要求诺华在12个月内终止与台湾一家隐形眼镜生产商——金可国际(Ginko International)旗下的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Hydron Contact Lens)的销售合作协议。

 

商务部表示,爱尔康和诺华这两家公司的眼科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总占有率为55%,而在中国,其总占有率达到了60%。商务部称,在中国,爱尔康占据了其中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而诺华的市场份额只有不到1%

 

诺华在一封电子邮件中仅简单证实了中国商务部批准收购一事,但并没有对此发表进一步的评论。爱尔康也没有应邀在截止日期之前对此事作出回应。

 

不够透明?

 

国际律师事务所年利达公司(Linklaters)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股东Jonas Koponen擅长打竞争和反垄断官司,他表示自2008年中国推行反垄断法以来,中国商务部在处理这类事务上表现得越来越积极。

 

虽然早已预计到中国政府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但对于其一些决议的动机还是存在很大的疑问。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经对6笔交易附加了条件,另外还否决了1笔交易,即2009年可口可乐公司拟斥资24亿美元收购一家本土企业汇源果汁集团(PharmAsia News, May 4, 2009)。受到商务部决议影响的所有企业都是外资企业。

 

Koponen说:没有人真正了解中国商务部为何会对每一个案例都施加限制条件。很难说这对未来的收购行动意味着什么。

 

Koponen表示,最好能针对每一项特殊要求明确阐述其理由,比如像欧盟委员会那样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布详细的决议内容。

 

并不是只有某些特定的行业,如制药业,才存在这种对政府透明度的质疑或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去年,中国商务部的两大反垄断决议就发生在制药业。20099月,商务部在批准辉瑞以680亿美元收购惠氏之前,要求辉瑞先出售其在中国的猪疫苗业务(PharmAsia News, June 1, 2010)

 

Koponen说:我认为,仅仅基于中国商务部对这2笔交易的态度还不足以引起整个行业的担忧。这对于所有做生意的人都是一个问题,包括制药业在内。

 

中国的反垄断法在酝酿了15年之久后终于在2008年正式生效。只要企业的全球年收入达到15亿美元,在中国的年收入达到5.9亿美元,那么其所有的收购计划都将被纳入该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依照该法律,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在完成某笔收购行动之前必需先获得中国商务部的批准(PharmAsia News, April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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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例分析

 王燕燕 王曙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内分泌科

患者,女,69岁。2009年1月无明显诱因下出现乏力,当时程度较轻,未予以重视。2009年3月患者乏力症状加重,尿色逐渐加深,大便习惯改变,颜色变淡。4月18日入我院感染科治疗,诉轻度头晕、心慌,体重减轻10kg。无肝区疼痛,无发热,无腹痛、腹泻、腹胀、里急后重,无恶性、呕吐等。入院半月前于外院就诊,查肝功能:ALT 601IU/L,AST 785IU/L,TBIL 97.7umol/L,白蛋白 41g/L,甲状腺功能:游离T3 30.6pmol/L,游离T4 51.9pmol/L,心电图示快速房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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