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鉴定细归为医学鉴定
本报讯(记者 武亚莉)8月27 日,本报持续关注一年多的精神卫生法立法有了新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其中明确精神障碍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
除此之外,《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程序,还做出两项修改:删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相关规定;复诊程序由二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即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患者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无权提起重新鉴定。
精神障碍鉴定是医学鉴定
“被精神病”事件,自精神卫生立法启动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心。如何遏制精神障碍患者 “不被精神病”?如何启动更权威的鉴定机构防止“被精神病”?二审草案中,将原“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均有鉴定权。
对此,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指出,二审中重新对精神障碍鉴定的调整,最终确定鉴定权在医生身上是一种进步。客观地讲,精神疾病患者有无行为能力可通过司法鉴定来实现,但确定患者是否患病及疾病的诊断,还是应该由具有权威性的医学鉴定来承担。此调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再允许复诊鉴定
一审稿中规定,患者本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提起复诊和鉴定,即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 日
内,可要求医疗机构复诊等。二审稿则删除了上述规定。
“该调整兼顾了家庭、社会各方原因。”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邵礼认为,如果处于狂躁期的患者在3 日内要求医疗机构复诊,3 天内不能强制治疗,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诊治,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从而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当患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尤其具有典型症状)时,因缺乏自知力不愿意住院,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无需复诊、鉴定,可直接接受治疗,以防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精神科室医生将会面临更高的要求
《草案》在二审中部分受到医卫界热议的条款仍未予以删除或改动,如“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等。
郑雪倩认为,从大多人的利益上看,由于近亲属与患者或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对患者更
了解,其地位、权利及重要作用无可替代。不能否认社会存在因财产遗产等问题“被精神病”的情况。可以通过其他办法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如住院后精神科医生会经过诊断才同意将患者收治入院等。但这也给精神科室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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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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