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一再扩展 医生警惕“踩雷”
主 持 人 :武亚莉
讨论嘉宾 :
卫生部北京医院医患办 魏亮瑜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 晔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梅春来
作为公民,理应享有身体权、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尤其是最基本的身体权不容他人侵犯。但有时候,曾隶属于身体的一部分因不再具有价值而必须舍弃,如宫内停止发育而死亡的胎儿必须引产。
那么,医疗废物包含哪些?引产儿属于医疗废物吗?它究竟归谁所有?医院处理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回放
患者马某怀孕8 个月后胎儿停止发育而死亡, 于是,到当地医院妇产科做引产术。引产后,接诊医生按常规将引产死胎当做医疗废物处理。随后,马某向医院妇产科接诊医生询问引产胎儿,并表示想带回家安葬。接诊医生很诧异,称一般对于这样的胎儿“尸体”,医院都是按医疗废物处理的。马某提出异议,认为胎儿“尸体”属于患者本人,未经她的同意就处理是对“尸体”的侮辱,侵犯了患者的权利。马某遂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案例分
刘晔 死胎不具民事责任 不存在侮辱小孩
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由于流/ 引产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人,也不具有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患者提出的侮辱小孩“尸体”的异议不合理。另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等。”,故引产儿不属于医疗废物,医院不可擅自处理。
对于此类案例,建议医疗机构在处理前,应当告知患者本人或家属,取得患者的同意后再行处理,或者由家属选择处理方式。
梅春来 身体权范围扩展 医务人员易陷侵权盲点
在分析此案例前,先辨别两组容易让人混淆的概念,即尸体和引产死胎及死胎和引产儿的区别。(前者不再赘述,只分析后者)二者在医学上不属于一个概念,死胎是一个状态,引产儿是一个实体。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类似的还有截肢术后的肢体,都因其不再具有任何价值,而必须舍弃。但由谁处理、如何处理,医院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医生才会选择将其作为医疗垃圾、医疗废物处理掉。
当前,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复苏和提高,患者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对身体权的范围也开始扩展到引产儿和截肢肢体等内容上。然而,法律上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却没有具体规定,这一法律的空白,使得医务人员稍不注意便会陷入侵犯患者权利的风险中。对此,笔者认为,无论对于死胎、引产儿还是截肢肢体等,由于患方寄托了感情基础,建议医务人员在处理前,充分告知、询问本人意见,以防侵犯患者当事人的权利。
魏亮瑜 提前沟通 避免“好心没好报”
从理论上讲,引产胎儿由于曾隶属于患者身体,应归患者所有,医生在做处理或任何诊疗行为前也应和患者本人或家属沟通,获得患方的知情同意。
但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处理引产实体、截肢肢体,如果按照该案例中患者的意愿,让其将引产死胎带回去,是一种令人很尴尬也很匪夷所思的事, 随之会对社会环境、安定产生影响。类似的问题中,如对尸体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尸体所有权属于患者亲属。而法律也规定,尸体必须按要求进行火化,这些后续的规定齐全,自然不会引发纠纷。本案例中,医院处理引产死胎本是出于好心及负责任的态度为患者解决问题,却由于没有事前和患者沟通,得了个“好心没好报”的结果。
因此,笔者建议,医务人员在处理此方面问题前应提前与患者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此外,呼吁法律应健全对流产儿、截肢肢体等处理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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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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